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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直流減速電機ROHS的主要作業程序

        2021-2-24 04:21

        1.1環境管理物質的識別和評價。

        1.1.1管理代表負責每季度主動聯系客戶,以獲得有關環境管理物質的新要求,建立《環境物質管理一覽表》。

        1.1.2 工程部負責進行原料、部件、包裝材料、成品中的有害物質識別。要求供SGS/ITS的測試報告、成分表,必要時自行委托SGS/ITS進行檢測確定。

        1.1.3根據識別結果進行評估:

        a 法規禁止使用或客戶要求不得含有的環境有害物質,列為一級物質。

        b 法規或客戶要求逐步淘汰的環境有害物質,列為二級物質。

        c 對環境或人體可能有害,但日前法規、客戶無要求、或技術與經濟條件不成熟的,列為三級物質。

        1.1.4工程部根據公司材料一覽表,按照材料是否同產品接觸或是否固定的原則,管理識別和評估結果形成《環境物質一覽表》,并由管理者代表審批并發行到相關部門作為采購和驗收依據。

        1.1.5《環境物質管理一覽表》應根據原料、部件、包裝材料、成品、工藝、設備等變化及時更新,每年定期內要進行確認,確認結果作為管理評審輸入。

        1.2 產品中環境有害物質的控制:改善目標指標、廢止計劃。

        1.2.1 針對一級要求靜止的環境物質,制定立即禁止使用或不得含有的改善目標指標、《環境管理物質廢止計劃》。

        1.2.2 針對二級要求禁止的環境物質,制定立即禁止使用或不得含有的改善目標指標、《環境管理物質廢止計劃》。

        1.2.3 針對三級物質,列為關注對象,暫不采取措施,待條件成熟再對策。

        1.2.4目標指標和《環境物質管理消減計劃》由工程部主管負責制定,管理者代表審核,總經理批準。

        1.3產品設計

        1.3.1設計輸入評審應評審產品是否有關于有害物質管理要求,其要求是否明確。

        1.3.2 設計輸出:對有害物質管理要求的產品,應明確其使用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購要求:

        a 不含禁止使用的物質;

        b 供應商提供不使用證明書(1年有效);

        c 提供ICP測試報告(1年有效);

        d 提供成分表或MSDS(1年有效);

        1.3.3設計驗證/確認:對有關于有害物質物質管理要求的產品,應驗證或確認其不含禁止使用的物質,必要時送外部機構檢測。

        1.3.4 規定:

        1.3.4.1 產品相關的設計書和材料規格書中必須記載:不得使用《環境物質管理一覽表》靜止使用的物質。

        1.3.4.2 交貨規格書上必須記載:不得使用《環境物質管理一覽表》禁止使用的物質。

        1.4驗證品的提交:

        1.4.1新品導入或出現原料、設備、生產場所、供應商、產品設計變更時,應向客戶提交驗證品。

        1.4.2 驗證申請提交前應先 在內部確認不含有禁止使用的物質。

        1.4.3 驗證申請應提交:

        a 有關產品規格的資料《規格書、圖紙、數據》;

        b 樣品

        c 驗證委托書

        d 產品標識

        e 不使用環境相關物質證明書《批準驗證用》

        f 可測定物質的ICP-AES數據

        g 不可測定物質的成分表

        h 變更管理確認書《有變更時》

        1.4.4對未通過驗證申請的產品,應立即停止供貨,并采取糾正措施經內部確定已改善后重新提出驗證申請。

        1.5工序管理

        1.5.1在有可能產生混入禁止使用物質或污染的工序和裝置時,應該在相應的作業指示書注明防止混入和防止污染的方法,并應進行現場確認。

        1.5.2確立防止生產設備、夾具等的被污染的辦法,并進行實施。

        1.5.3 定期(一年一次)進行生產設備、夾具的檢定,以不會污染產品。檢定方法為對成品的檢測反推。檢定記錄《設備、治具檢定報告》應保留5年。

        1.5.4生產部根據訂單,先確認原材料是否有ROHS合格標識,有合格標識方可投入生產,無合格標識則停止使用。

        1.5.5對于有使用環境管理物質的情況,應記錄其種類、數量、使用方法、地點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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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1.6出貨及倉庫管理。

        1.6.1每種出貨的成品均應有檢查基準書,基準書中應規定:《環境物質管理一覽表》禁止使用物質。

        1.6.2 出貨檢查基準書應規定需確認:來料不含禁止使用物質、工序和裝置同設有混入和污染禁止使用物質、設備和工具經過檢定。

        1.6.3出貨檢查基準書還應規定:確認產品對應的ICP-AES數據和成分表是否在一年內有效。

        1.6.4 每月5日前向客戶提供上月已交貨批號的《環境相關物質不使用證明書量產用》。

        1.6.5對各種測試數據歸檔保存,以便及時向客戶提供。

        1.6.6 記錄每次出貨明細,以便及時向客戶提供。

        1.6.7對于超過儲存期的原料和成品,在使用前應通知品質部再檢查后方可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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